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专项经费的管理,严格使用预算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是指学校管理和使用的具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经费。专项经费来源于上级部门拨款、社会企事业单位捐款和学院配套资金。
第三条 专项经费的管理方式为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专项经费预算是学校财务收支预算的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
第五条 每年8月初,项目申报部门向财务科提交下年度的专项经费预算表。专项经费的申报,采取“一事一项”的原则。
第六条 经学校同意立项的专项,批复一式三份,分别存于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和项目申报部门。财务科根据确定的项目用款计划、本年度实际工作进度核定本年度专项经费拨款额。
第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按预算计划书的内容执行,一般不予调整。专项经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客观条件变化确实需要变更,涉及经费增加的,按新增项目办理补报手续;停止实施的项目,则取消经费。
第八条 凡列入专项经费的项目,其实施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财务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因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事项须设立专项,在年度预算调整中增列。项目经费在10万元及以下的,由项目申报部门提出申请,财务科签署意见并报相关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10万元以上的项目,须经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申报部门要及时将专项经费支出分析报告报送校财务科和纪检监察室。科研、修缮等需要审计的专项经费,在项目完成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待审计完成后办理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专项项目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实施结束,包括完成验收、决算、审计工作。完成专项如有结余经费,由学校及时收回,不得挪作他用。
当年应完成的专项因客观因素造成延期,需在次年继续执行的,须在当年8月15日前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经费支出审批实行项目负责制,经费支出由项目负责人、财务科负责人、主管项目校领导、主管财务科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三重一大”制度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财务科定期对项目的建设情况、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便进一步落实项目经费的拨款。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科、纪检监察室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
第十五条 专项项目在实施中给学校造成浪费损失的,学校要严肃追究项目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或物资管理不善等情况,应对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出处理,情节严重者,应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与专项经费有关的项目建设部门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学校纪检监察室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专项经费使用实行绩效评价和追踪问效制度,评估工作由项目组组织实施;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项目组人员立项审批、专项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尽事项由财务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