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程序、节约经费、提高效率、强化监督,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管理范围
基建维修工程是指建筑、房屋的维修和装饰、护坡、挡土墙、土石方、水电安装和维修、绿化、道路等工程。
第二条 职责分工
根据“管、建、用”分离的原则,坚持“管、建”,“建、用”和“管、用”相分离。总务科作为学校基建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论证、审核、审批、验收及协调工作;基建专干作为工程建设和维修的具体实施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预算、施工方案的确定、组织招投标、签订施工合同、现场施工的监督等工作。验收合格的基建维修工程,由总务科移交给学校。
第三条 资金保障
财务科负责提供基建维修工程的资金保障。上个年度末由总务科提出下个年度的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和预算,财务科和总务科根据实际需要和学校的财力状况确定本年度基建维修工程预算,预算内基建维修项目资金应分轻重缓急严格控制使用。超出或未列入本年度基建维修工程预算资金的项目且确因工作需要应进行维修的项目由财务科、总务科等部门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总务科报学校党委会审定。
第四条 项目申请
由总务科或使用部门向基建专干提出申请,基建专干根据实地察看情况提出初步意见(附施工方案和工程预算)。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工程,总务科根据基建专干意见对本项目进行审核或论证,论证通过后由总务科根据立项批准权限提出立项申请。
第五条 立项审批
根据项目预算情况,确定项目立项批准权限:
1、单项工程费用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由党委会研究审定。
2、单项工程费用在300元(含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基建专干、总务科会签后报分管总务科的校长审定。
3、单项工程费用在300元以下的,由总务科报主管校长审批后维修,如属于人为损坏则由使用部门责令责任人负责维修。
4、总务科每学年暑期对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学生公寓等公用设施、设备检修一次,所需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六条 招标和签订合同
单项工程预算费用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由总务科组织招标并确定中标人。1000元以下的工程由基建专干确定施工队伍。基建专干代表学校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内容、质量要求、施工期限、结算方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等主要条款。
第七条 施工管理
(一)监管和验收
1、为加强工程的质量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由基建专干负责本项目的现场管理。
2、基建专干作为学校的代表行使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的职能,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本项目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施工组织、质量管理、施工期限、安全管理等工作以及竣工项目初验、工程款支付、质保金的支付等应由基建专干提出初步意见。
3、隐蔽工程在掩埋回填前,由基建专干和总务处及时验收并认真填写验收记录。
4、工程竣工后,由基建专干提出验收申请。总务科组织相关部门(校领导、使用部门、财务科等)对本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二)增项变更 严格控制项目的增项变更,确需变更时,总务科的审批权限为500元,超过500元的应由分管总务科处的校领导审定。
第八条 审核结算
工程费用的结算由基建专干提出,财务科根据总务科等各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予以报销。
第九条 应急维修
学校应急工程的维修抢修,应本着特事特办、快事快办的原则,先维修抢修,再补办相关手续。